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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考试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行为,严格安全生产培训质量过程控制,强化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仓储经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就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培训质量

(一)严格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条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8011-2016 AQ/T)和国家、省有关要求,加强培训教学设施配备和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自觉接受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从事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的网络平台或网络培训机构,应严格遵守《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在线培训信息管理、课程管理、过程控制、质量评估等内部管理,确保网络培训真实有效。

(二)实行安全培训机构信息书面报告制度。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有关加强培训机构建设的工作要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首次实施涉及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人员培训业务或增加、变更培训业务范围的,应书面报告从业辖区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信息核实登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自主选择。已登记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信息变更、注销等,需及时书面报告原登记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

(三)严格安全培训过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健全培训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培训内容、学时符合安全培训大纲要求;对未按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培训内容和学时不符合要求的,属地的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相关规定查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的基础设施设备配备、质量提升、档案管理等方面过程质量控制,教师、教学等情况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安排已落实书面报告的教师进行授课,未书面报告的教师应及时补报,认真如实做好培训签到和学时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认真核实学员报考个人信息,防止学员个人信息录入错误导致后期申请纠错。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签到、考勤、师资等培训记录造假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培训记录造假、学员信息登记审核不严格、不认真导致学员申请证书信息纠错的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处置。

二、持续强化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

(一)加强考试机构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要明确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原则上为部门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必须配备专职考务人员,有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和场地场所,相关工作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广东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院承担省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工作,协调各地市做好培训机构管理和考试点建设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指导、监督市级考试机构的工作。各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要严格落实《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责任义务,不断健全安全生产考试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组织和视频巡考监控工作。

(二)加强安全生产考试点规划。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要认真评估本地区考试需求,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争取本级政府资金支持,建设公共的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安全技术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基地,从考试场所、设备设施、考务人员等根本条件上实现考培分离。严格控制考试点数量,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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